河北省肃宁县的刘先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APP发现,自己名下有一笔2001年办理的贷款,金额为9万元,已结清。刘先生表示,当时他只有19岁,并未办理过这笔贷款。

刘先生多次向工行肃宁支行反映此事,但银行工作人员称相关贷款资料超过档案保存期限,已被销毁,无法提供原始签字凭证。5月20日和21日,媒体多次联系工行肃宁支行,但未获回应。

44岁的刘先生是肃宁县的一位农民。4月28日,他在使用工行APP给妻子交保险时,无意中发现自己名下有一笔陌生贷款。APP显示,这笔“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签订日期为2001年7月20日,贷款金额为9万元。刘先生称,当时他才19岁,在饭店打工,工资以现金结算,弟弟也未成年。他的工行一类卡启用日期为2018年,这是他在工行最早的一张卡。
5月11日,工行肃宁支行邀请刘先生到支行面谈。刘先生拍下了银行内部系统页面,显示该贷款余额为0,曾在2002年1月逾期,同月收回,2月提前还款结清。系统页面还显示放款账户类型为往来户,主还款账户类型为储蓄活期户。刘先生表示这些账户他均不认识,非其本人所有。
刘先生提供的《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他在该局登记有一处村里的房产,这是2008年翻盖的老家房屋,与房贷无关。他还提供了一段日期为4月28日的电话录音,录音中工行肃宁支行工作人员告诉他,银行系统中确实有这笔贷款信息,但因“超过档案保存期限已统一销毁”,无法提供原始签字凭证。
刘先生曾到肃宁县公安局报案,被告知“已过追诉时效”。他还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提交了书面投诉材料,但截至5月19日尚未收到反馈。刘先生希望银行公开书面道歉,并删除购房贷款记录,恢复名誉。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皓文律师表示,即便原始签字凭证已不存在,当事人仍有多种举证途径:申请法院调取放款和还款账户的户主信息;调取当事人同一时期在其他机构留存的签名样本,申请笔迹鉴定。此外,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若无法举证证明贷款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若刘先生确实“被贷款”,银行APP中长期保留一笔与事实不符的信贷记录,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予以删除。
媒体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不少事发于2002年至2013年间的冒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案例,涉及多家金融机构。不少案件中十大线上实盘配资,司法鉴定确认贷款合同签字及指印非原告本人,银行被判令消除征信记录并道歉。例如,2021年的一份终审判决书显示,河北邢台的武某某名下被冒名办理了一笔个人购房贷款,贷款合同系与工商银行邢台钢北支行签订。武某某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贷款买房时才发现名下存在逾期记录,导致无法获得贷款。经司法鉴定确认,贷款合同上的签字及指印均非武某某本人。法院终审判令银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元鼎证券_极速开户通道——让投资从此更高效,欢迎立即查看!提示: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