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不容讨价还价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内正规最大的配资平台,一家科技公司与员工私下协商少缴社保、多发工资的做法是否可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明确指出这种做法不可行。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
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实际工资较高,但公司和张某私下协商,按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以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双方原本以为这种安排互惠互利,却被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实并责令公司限期补缴社保费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缴决定。
北京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祝飞宇表示,社保缴费数额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法律对社保缴费有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足额”意味着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不可随意议价。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私事。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核心要素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缴纳社保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课以的强制性公法义务,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私权利范畴。
据此,北京一中院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约定不缴”“约定少缴”“约定改发补贴”等协议或承诺均属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已经协商一致并给予补贴”为由对抗法定的补缴义务。最终,法院驳回该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一些年轻人认为少缴社保、多拿现金能得到实惠,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社保是长远保障,不能只看眼前。这类“按最低基数缴社保、差额以补贴发放”的约定本身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雇主失信、不兑现补贴,劳动者将陷入双重困境。
祝飞宇提醒国内正规最大的配资平台,社保是国家为公民建立的基本风险保障制度,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不容挑战。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足额参保是法律红线,也是社会责任。试图通过“协商”“补贴”等方式变通、规避不仅违法,最终仍需依法补缴,还可能产生滞纳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社保关系到未来的养老金、医疗报销、失业救济、工伤保障。对于年轻人而言,切勿放弃长远权益换取短期利益。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不容讨价还价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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