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长沙的一起保险诈骗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车辆是否由车主本人驾驶或由他人“顶包”。一审法院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被他人“顶包”,两人合谋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7万余元,对两名被告人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之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起保险诈骗案源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2023年5月10日15时许,长沙市车站南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事发时,肇事车上有二人——车主李某及其朋友谭某。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赶到现场后,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发时驾驶肇事车辆的人是谭某。后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分两笔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共计7.4万余元。

在支付第二笔维修费用之前,保险公司曾向警方报案,称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是车主李某,谭某是为其“顶包”,两人涉嫌骗取保险资金。如果驾驶肇事车辆的人是李某——当时他的驾照已被注销,不具有驾驶资质,那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时警方并未立案,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德雅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李某、谭某存在保险诈骗行为。
事发一年后的2024年6月,保险公司再次报案。此案经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后,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李某、谭某被警方抓获,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10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李某因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遂让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的谭某顶替其驾驶员身份。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谭某谎称自己是驾驶员。此后,保险公司理赔7.4万余元,用于两台车辆的维修。2024年11月,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2024年12月、2025年1月先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谭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均辩称,案发时是由谭某开车,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在侦查阶段曾作出的有罪供述系被“诱供”。两人的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长沙菁华源小区的监控视频截图。该图显示,在案发当天下午的事故发生前,肇事越野车驶出小区(前往事发地),当时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谭某),以此证明驾车的是李某。对于上述视频截图,辩方认为系保险公司委托的调查员在事发一个月后调取,而小区物业证明其监控视频只保存15天,因此该视频截图存在后期修改剪辑的可能。
到底谁是事发时的驾驶员?李某、谭某归案后的供述内容多次改变。两人起初称是谭某驾驶,后来称是车主李某驾驶,最后供称:事故发生时由谭某驾驶——从小区驶出时是由李某开车,但驶出小区拐弯后换由谭某驾驶,直至事发地。
一审法院认为,经查看审讯视频,讯问人员虽然提到“争取取保候审”“可以从轻”等内容,但并非诱供行为;而两名被告人对于改变有罪供述,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至于小区监控视频截图,一审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的情形,但无证据证明其内容经过人为修改剪辑,故采纳其作为证据。
2025年2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为驾驶证被注销的李某,其与谭某合谋谎称谭为驾驶员,骗取保险金额且数额较大,李某、谭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分别对二人判刑八个月、七个月,处以罚金并责令退赔保险公司损失。一审宣判后,李某、谭某均提出上诉。此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26年4月30日,上诉人家属从法院拿到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长沙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股票配资推荐,撤销原判决,发回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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